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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DF下载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侵害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审理指南

    文章来源:ADMIN 时间:2024-03-16

      原标题:PDF下载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侵害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审理指南》

      4月25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侵害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审理指南》。

      为有效执行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依法惩处严重侵害知识产权行为,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充分发挥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震慑作用,坚决遏制严重侵害知识产权行为的发生,严格统一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适用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等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北京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实践,制定本指南。

      在侵害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中,适用惩罚性赔偿应坚持依法适用、积极审慎的原则,在充分尊重和体现知识产权价值基础上,实现惩罚性赔偿对故意严重侵害知识产权行为的遏制作用。

      惩罚性赔偿的适用应以权利人请求为前提。权利人未依法请求惩罚性赔偿的,不得主动适用惩罚性赔偿。

      权利人请求惩罚性赔偿,应明确惩罚性赔偿的基数、基数确定方法及计算方式、倍数及赔偿总额,并提供相应证据。

      权利人请求惩罚性赔偿,但无正当理由拒不明确请求惩罚性赔偿的基数、基数确定方法、倍数或者赔偿总额导致惩罚性赔偿无法适用的,一般不予支持。

      当事人就侵害知识产权损害赔偿纠纷的解决达成仲裁协议并经仲裁机关作出仲裁裁决后,权利人一般不宜就同一侵权行为再行提起惩罚性赔偿诉讼,但该仲裁裁决被依法撤销或者裁定不予执行的除外。

      侵权人因同一侵权行为被判决承担惩罚性赔偿的民事责任,并被处以行政罚款或者刑事罚金,应优先承担惩罚性赔偿的民事责任。

      惩罚性赔偿适用于故意侵权且情节严重的侵害知识产权案件。恶意侵权属于故意侵权的情形。

      (5)不当取得的知识产权被依法撤销、宣告无效后,仍然实施或者使用该知识产权且被认定构成侵权;

      判断侵权情节是否严重,可以综合考虑侵权手段、次数、规模,侵权持续时间、地域范围,以及侵权人在侵权诉讼或者行政查处过程中的行为表现等因素。侵权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推定为情节严重。

      (7)侵权人采取暴力、胁迫等违法或者不当手段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调查取证。

      综合考虑案件具体情况,下列情形一般可以认定为故意侵害知识产权且情节严重:

      (2)在电影、电视剧、综艺节目、体育赛事节目或者网络游戏公开传播前或者公开传播初期擅自传播侵权作品;

      (3)经合法授权提供权利商品或者服务的同时,擅自提供侵害同一知识产权的商品或者服务;

      (4)在广告宣传、合作磋商、签订合同、样品展示及体验服务等过程中提供权利商品或者服务,但实际交易时仅提供或者主要提供侵害同一知识产权的商品或者服务;

      (5)行政处罚或者行政裁决认定侵权后,同一侵权人再次或者继续实施同样的侵权行为;

      (6)当事人在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中确认侵权后,同一侵权人再次或者继续实施同样的侵权行为;

      (7)生效判决、调解书、仲裁裁决认定侵权后,同一侵权人再次或者继续实施同样的侵权行为;

      (8)采取增设企业、变更企业名称、变更法定代表人、利用关联企业等方式再次或者继续实施同样的侵权行为。

      适用惩罚性赔偿确定的赔偿总额为基数及基数与倍数乘积之和。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另行计算。

      侵权人因侵权行为所获得的利益,是指侵权人因侵害知识产权所获得的财产性收益,通常是指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营业利润,但对于主要以侵权为业的侵权人可以计算其销售利润。

      依照商标法、种子法适用惩罚性赔偿时,一般先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确定赔偿基数,权利人的实际损失难以计算时按照侵权人的侵权获利确定赔偿基数,权利人的实际损失及侵权人的侵权获利均难以计算的,可以参照许可使用费的合理倍数确定赔偿基数。

      依照专利法、著作权法适用惩罚性赔偿时,一般先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侵权获利确定赔偿基数,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侵权获利均难以计算的,可以参照许可使用费的合理倍数或者权利使用费确定赔偿基数。

      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侵犯商业秘密行为适用惩罚性赔偿时,一般先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确定赔偿基数,权利人的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侵权获利确定赔偿基数。

      法律规定各基数确定方法存在适用顺序的,一般优先适用在先方法确定惩罚性赔偿基数;在先方法难以确定惩罚性赔偿基数的,权利人可以选择在后方法确定惩罚性赔偿基数。

      计算权利人因侵权行为所受到的实际损失,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9)权利许可使用合同或者转让合同因侵权导致不能履行或者难以正常履行产生的预期利益损失。

      计算侵权人因侵权行为所获得的利益,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5)被行政执法机关查处或者司法机关查封、扣押的侵权商品数量及价格情况;

      (11)侵权人主要因实施侵权行为获取的投融资、技术转移、政府资金或者土地支持、高新资质等收益情况。

      计算权利人商品或者侵权商品的单位利润,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2)主管部门、行业协会、第三方平台等发布的统计报告或者行业报告显示的利润情况;

      权利人已经尽了必要举证责任,但侵权获利的证据主要由侵权人掌握,且侵权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相关证据、仅提供明显少于其实际获利的部分证据,或者故意提供虚假证据,妨碍惩罚性赔偿基数认定的,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及相关证据确定惩罚性赔偿的基数。

      参照许可使用费的合理倍数或者权利使用费确定惩罚性赔偿的基数时,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4)许可人与被许可人之间是否存在亲属关系、投资关系或者实际控制关系等关联关系;

      以许可使用费的合理倍数计算惩罚性赔偿基数的,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综合考虑权利客体的性质,商业价值,研发成本,创新高度,可能带来的竞争优势,侵权行为与被许可行为所涉及的权利性质、许可期限、范围的异同等因素确定该倍数。

      按照侵权获利方法确定惩罚性赔偿基数时,应根据案件具体情况,适当考量权利人知识产权对于商业价值的贡献程度或者比例,合理确定知识产权贡献度。

      确定知识产权对商业价值的贡献度,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惩罚性赔偿的倍数应与侵权人的侵权故意及情节严重程度相适应。惩罚性赔偿的倍数应在法定范围内酌情确定,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确定惩罚性赔偿的倍数,除综合考虑本指南第2.2条、第2.3条、第2.4条、第2.5条规定的情形外,还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在侵害专利权案件中确定惩罚性赔偿的倍数,除考虑本指南第3.14条规定的因素外,还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4)专利技术是否属于关键核心技术、重点领域或者新兴产业的技术、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

      (7)侵权人是否因侵害同一专利权承担过损害赔偿责任及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具体情况。

      在侵害商标权案件中确定惩罚性赔偿的倍数,除考虑本指南第3.14条规定的因素外,还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在侵害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案件中确定惩罚性赔偿的倍数,除考虑本指南第3.14条规定的因素外,还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7)侵权平台的规模,侵权持续传播时间,侵权内容的数量及点击、下载、浏览量情况;

      在侵犯商业秘密案件中确定惩罚性赔偿的倍数,除考虑本指南第3.14条规定的因素外,还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在侵害植物新品种权案件中确定惩罚性赔偿的倍数,除考虑本指南第3.14条规定的因素外,还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权利人请求适用的惩罚性赔偿不同于其与侵权人约定的,侵权人主张应在该约定范围内适用惩罚性赔偿的,可以支持侵权人的主张,但权利人提出异议并提供有效证据证明该约定明显不合理的除外。

      当事人约定惩罚性赔偿的倍数不在法定范围内,并请求适用约定的惩罚性赔偿倍数的,一般予以支持,但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并提供有效证据证明该约定明显不合理的除外。

      当事人可以约定以许可使用费或者其合理倍数确定惩罚性赔偿基数,但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并提供有效证据证明该约定明显不合理的除外。

      对于故意侵权且情节严重的侵害知识产权案件,权利人请求适用惩罚性赔偿,但赔偿基数难以确定需要适用法定赔偿的,酌情从高确定赔偿数额。

      网络服务提供者明知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无正当理由不采取或者延迟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致使发生严重侵害知识产权行为,权利人请求对网络服务提供者适用惩罚性赔偿的,一般予以支持。

      网络服务提供者教唆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网络用户经教唆严重侵害他人知识产权的,权利人请求对网络服务提供者适用惩罚性赔偿的,一般予以支持。

      综合考虑案件具体情况,下列情形一般可以认定网络服务提供者明知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

      (3)因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实施同样的侵权行为而参加相关诉讼、仲裁等程序;

      综合考虑案件具体情况,网络服务提供者实施的下列行为,一般可以认定为情节严重的情形:

      (1)网络用户的行为被依法认定侵权后,仍然教唆或者继续教唆该网络用户实施同样或者类似的侵权行为,网络用户经教唆实施相关侵权行为的;

      (2)网络服务提供者因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被依法认定侵权后,仍然教唆或者继续教唆网络用户实施同样或者类似的侵权行为,网络用户经教唆实施相关侵权行为的;

      (3)网络用户拒不履行认定其侵权的生效判决、裁定,仍然为该网络用户继续实施同样的侵权行为提供网络服务;

      (4)网络用户被依法认定侵权后,该网络用户再次实施同样的侵权行为,经权利人通知后,无正当理由不采取或者延迟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

      (5)网络服务提供者因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被依法认定侵权后,仍然为该网络用户继续实施或者再次实施同样的侵权行为提供网络服务;

      网络服务提供者无正当理由故意不履行或者迟延履行转通知义务,致使权利人或者网络用户的知识产权受到严重侵害,权利人或者网络用户请求网络服务提供者与他人共同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的,可以依法予以支持。

      网络服务提供者针对他人恶意投诉行为应当依法终止所采取的措施,无正当理由故意不终止或者迟延终止措施,致使被投诉人的知识产权受到严重侵害,被投诉人请求网络服务提供者与他人共同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的,可以依法予以支持。

      前款中的恶意投诉,一般是指以非法获利或者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利用网络投诉机制进行无正当理由的投诉,严重影响被投诉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网络服务提供者直接实施故意侵害知识产权行为且情节严重,权利人请求适用惩罚性赔偿的,依法予以支持。

      网络直播带货的行为人明知其直播带货的商品或者服务侵害他人知识产权,仍然从事直播带货行为并造成严重后果,权利人请求适用惩罚性赔偿的,一般予以支持。

      网络服务提供者明知网络直播带货的行为人利用其网络服务从事前款规定的侵害知识产权行为,无正当理由不采取合理有效措施予以制止,依法与网络直播带货的行为人共同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

      代购人明知其代购的商品或者服务侵害他人知识产权,仍然代购该商品或者服务并造成严重后果,权利人请求适用惩罚性赔偿的,一般予以支持。

      网络服务提供者明知代购人利用其网络服务从事前款规定的侵害知识产权行为,无正当理由不采取合理有效措施予以制止,依法与代购人共同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

      权利人提出或者变更惩罚性赔偿的基数、基数确定方法及计算方式、倍数及赔偿总额的,一般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或者变更。

      权利人在一审中请求惩罚性赔偿并在其上诉后变更惩罚性赔偿的基数、基数确定方法及计算方式、倍数或者赔偿总额,一般予以支持,但变更后的索赔数额超出诉讼请求且调解不成的,对超出部分不予支持。

      权利人在一审中请求惩罚性赔偿,且持有其主张的惩罚性赔偿基数确定方法的计算方式及相应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证据,致使其惩罚性赔偿请求未获支持的,二审一般亦不予支持。

      在侵害同一知识产权的同一案件中,部分共有人请求惩罚性赔偿的,一般及于全部共有人。但是,未明确请求惩罚性赔偿的可依法单独行使权利的权利人,以及明确不同意适用惩罚性赔偿的共有人,一般不宜适用惩罚性赔偿确定其应获得的赔偿数额。

      同一知识产权的共有人在同一案件中针对同一侵权人请求适用不同基数、倍数的惩罚性赔偿,可告知其明确一致的基数和倍数,亦可在共有人请求范围内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合理确定惩罚性赔偿的基数和倍数。

      权利人起诉同一侵权人侵害其多项知识产权或者同一著作权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多个权项时,分别请求适用不同基数、倍数的惩罚性赔偿,或者仅对部分侵权行为请求惩罚性赔偿的,一般予以支持。

      权利人仅请求对同一案件的部分侵权人适用惩罚性赔偿的,可以对部分侵权人依法适用惩罚性赔偿,对其他侵权人不宜适用惩罚性赔偿。

      权利人在同一案件中针对不同侵权人请求适用不同基数、倍数的惩罚性赔偿,不同侵权人分别实施侵权行为的,可以根据权利人的请求分别适用惩罚性赔偿;不同侵权人共同实施侵权行为的,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确定惩罚性赔偿的基数和倍数。

      同一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后果中,如果部分损害后果能够确定的,可以依权利人请求对该部分损害后果适用惩罚性赔偿,对难以确定损害后果的部分另行依法确定赔偿责任。

      侵权人持续实施侵害知识产权行为,对不符合惩罚性赔偿法定适用要件的持续侵权行为,不宜适用惩罚性赔偿;但侵权人在持续实施侵害知识产权行为过程中满足惩罚性赔偿法定适用要件的,可以自满足惩罚性赔偿法定适用要件时适用惩罚性赔偿。

      本指南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已经发布文件的相关规定与本指南不一致的,以本指南为准。